表演舞台和公眾話語空間
戲劇需要技巧,正義需要真相。《正義迴廊》可以歸類為「審判劇」(show trials)一類的戲劇和電影形式,以此來重新探索並確立電影與觀眾的關係,甚至重新締造電影的公共角色。劇場和法庭的古老源頭,其實可以上溯至古代希臘悲劇的演出。公眾通過劇場中的參與與「觀賞」(spectacle),就能集體參與並分享劇場中上演的裁決,和思考人生中悲劇哲學與及公義的問題。
《正義迴廊》導演何爵天就開宗明義地表明,電影集合了香港戲劇界的一群精英與及演藝學院的同學班底,嘗試利用法庭劇的形式,重構一宗在2013年大角咀發生,聳人聽聞的逆子弑親案,希望重新讓公眾思考事件背後涉及的真相、公義,與及人性的問題。審判劇本身,恰恰凸顯了法律與戲劇性之間的曖昧關係。前者是有關法律判斷與真相推理的互動,後者卻是有關劇場表演,語言表現,以及審美判斷之間的張力。
政治哲學家漢娜.鄂蘭(Hannah Arendt)在《艾希曼在耶路撒冷》(Eichmann in Jerusalem)中所寫:「正義不僅必須得到申張,而且必須以人們看到的方式得到申張。」在一次電影映後談的分享環節中,何爵天就曾表示,在研究整個案件的審訊過程中,從律師,犯人以至證人,看得出每個人都很努力地在「表演」,「法庭就好像一個『舞台』,誰能將故事說得動聽,就有能力令九個陪審團成員相信,在法律的辯論過程下,誰就會成為贏家。」
法庭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戲劇手段,而在審判劇中,真實性和表演美學並不是互相排斥的,反而是互為表裏。在不同的時空與場域,尤其在公眾對法治社會產生質疑的年代,法庭劇或法庭電影可以作為思考戲劇、法律,以至社會和政治之間的一道橋樑。當社交媒體與及電子傳媒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時,公眾對任何事件及人物可以隨時參與意見,甚至進行「公審」,審判劇中的依靠證據事實去辯論,去推論真相,是否能為公眾提供以理性思考社會公平和公義的問題?還是要在質疑,當我們是依循這個社會的法律規條,實行整個社會的制度和社會契約,但其實每個人心目中對道德和公義的尺度還是很不一樣?當社會上的言論自由或公眾知情權受到制約的時候,法庭劇上的舌劍唇槍,辯論是非,是否又投射了公眾對真相渴求的期盼呢?
電影中對幾位大律師的表現,用了非常戲劇化的手法,甚至有點戲謔的味道。這些在社會上尊貴的大律師,在法庭內外的表現,很不一樣。或許可以說,他們在法庭裏表現的是極為專業的精神,當然也是極致地發揮了法庭作為他們表演的舞臺,要技巧地遊走於法律的遊戲規則以內,以及盡力服務他們的客戶(client),這當然是專業律師要做好的一項工作。
代表第一被告張顯宗的辯護律師吳冠峰,在初次與被告相見的時候,表現出非常討厭被告,因為他先判定被告殺人是毫無可疑,他接過這單官司主要是為他收拾一個爛攤子。他對被告的忠告竟然是,keep your mouth shut, never smile。當張表示自己可以上庭自我答辯,吳大狀竟然挖苦他,他一生人就大概只有這一次機會在法庭舞臺上表演,Good Show! 至於代表第二被告唐文奇的游嘉莉大律師,第一次見到被告時,認為他可能「傻人有傻福」,結果觀眾可能懷疑,唐是有意在扮演傻人,表現得容易受人操控,來博取陪審團同情,得以脫罪。唐的家姐,在法庭上表現得情緒激動, 哭訴弟弟一直受人擺佈,爭取陪審團的信任,在庭上傾盡全力演出,為弟弟博得救贖的機會。
電影中九人組成的陪審團,其實也是導演對由2013年命案發生直至2020 年之間社會發生的激烈變遷的一個縮影。九人成員中,既有願意履行公民責任的前任學校校長,已經退休的老師,有較溫和持平的女士,有為生活奔跑的中港商人,又有看不起庸俗世界的憤青,以及表明根本不相信香港司法制度的哲學系畢業生。在陪審員討論的過程中,他們因張顯宗和父母的關係鬧起了世代之爭的問題,激起了社會上失敗者和成功持份者之間的矛盾。
張的弒親動機已彰彰明甚,他智商很高,人格中缺乏同理心,但仍有陪審員懷疑精神病專家的意見,他們無法理解的是,張為何要殺死親生父母。最後張被裁定謀殺罪成立,判處終身監禁。而陪審員的投票,結果是八對一,有一人仍然抱有疑點。至於第二被告唐文奇,陪審團認為謀殺罪不成立,但在討論的過程中,仍有人抱持懷疑態度,認為唐並非在法庭上表現出的那麼簡單和智商不高, 但基於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」(the benefit of the doubt given to the accused)的原則下,在排除所有合理疑點後,陪審團最終對唐作出無罪的裁決。在陪審團的討論過程中,雖然也有人有意氣用事的時候,也有人訴諸對唐的惻隱之心,但正如哲學男高思鈞所言,在推論的過程中,「有沒有通過理性的思考才是最重要」。
電影對陪審團的戲劇構思,以及法律精神是需要彰顯理性思考的主旨,明顯是受到薛尼.盧密(Sidney Lumet)1957年執導的《十二怒漢》啟發。在這齣荷里活電影中,主角亨利.方達(Henry Fonda)是十二名的陪審員之一, 他力排眾議,認為在理據不足的情況下,陪審團不能輕率判決一名有色青年人謀殺罪。電影被譽為是表現美國法律制度及陪審制最重要的里程碑,並且批判1950年代麥卡錫主義下的非黑即白的政治標籤,同時亦彰顯了公民社會理性討論的重要性。
制度和惡的距離
鄂蘭在有關納粹頭目艾希曼一書中,提出了「平庸的惡」(banality of evil)的觀念。曾經進行種族滅絕的罪人並不一定是窮兇極惡的壞蛋,也不是邪魔附身的魔鬼,而是在極權社會的制度之下,忠心耿耿地服從上級命令去執行的普通人。而其因為缺乏同理心,對於所作所為,沒有認為自己為非作歹的觀念,而且對自己所作所為沒有後悔。由此看來,影片中對於張顯宗對納粹和希特拉的聯想(真正事件中的謀殺主角也是崇拜希特拉),並不全因巧合。張在成長的過程中,感覺到自己受到學校和社會的忽視,在家庭中一直活在大哥的陰影之下,得不到父母的疼愛。他利用社交媒體虛報父母失蹤,對於有媒體雜誌向他的罪行作出報道和訪問,甚至感到有點沾沾自喜,這都表明這個平凡的和在社會上被視為失敗者的人,一旦得不到大眾認同,思想變得偏激,在缺乏同理心之下,會作出極端兇殘的行為。
波蘭導演奇斯洛夫斯基(Kieślowski)在《十誡》(Dekalog)的第五個故事 《殺誡》中,描寫一名在華沙街頭憤世嫉俗的青年,他隨意地殺死一名毫不相識的的士司機,他殺人的動機是在尋死,是因為這個世界再已沒有人在乎他了,家人,情人,朋友,或同事,他恨這個世界,也恨自己,直至為他辯護的律師表現了對他的同情,希望他得到救贖,他才感到了一點點的友愛,和人間溫暖。但導演探究的並不單純是罪與罰的問題,因為沒有任何制度或刑罰,是可以制裁或避免這種謀殺罪行。這個青年最終被判死刑,電影其實在暗示,當死刑成為極權的國家機器的報復手段,嚴刑峻法與及政府高壓的手段和制度,很容易就會墮入一種官僚體系實施惡法的平庸的惡。
循著這一方向思考,《正義迴廊》結尾交代了幾段非常隱晦的事件,充滿弦外之音。張顯宗在牢中和兄長最後一次見面,弟弟仍然表示沒有悔意,哥哥此刻絕望地離他而去,不作一聲,這時張顯得非常痛苦,軟弱,不斷拍打玻璃,因為哥哥已是他世上剩下的最後一個親人,從此之後跟他已不會再有聯繫。這是戲劇結局的「詩的正義」(poetic justice),因為任何懲罰他的制度已經沒有任何意義,哥哥的離他而去,對他來說就等於宣判了他的死刑,有如被打進入地獄。
電影從叩問個人的惡,到暗示可能發生的社會制度的惡,觀眾應該引以為戒。片尾柯驛誼飾演的女記者,決心脫離了八卦雜誌的工作。之前她為雜誌工作,追訪了張的個人故事,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疑。她最終改為從事獨立媒體,追尋理想中的新聞工作。片段中暗示這無名的記者人士遭到法庭檢控,但故事沒有再交代到底是什麼事件。我們不禁要想,從真實謀殺事件發生的2013年到現在的短短幾年間,社會變化翻天覆地,有善與惡的急促蛻變,也搖撼整個社會和人們對法律制度的固有觀念。影片中唐文奇不斷被纏繞的那一隻蜘蛛,是每個人的平庸的惡的心魔嗎?尤如陪審員高思鈞所言,有一天法律制度如果為了私心而改,變成權術,這群專業的大律師,善於鑽營法律和法庭的演出,他們又會否變成執行平庸的惡的專業人士人呢?在電影中的謀殺者,也只是一個平庸的人,日常生活中在你身邊擦身而過。我們與惡的距離,可以是這麼遠,那麼近。制度會令人瘋狂,權力會使人腐化。審判劇的吸引之處,正在於我們希望見到社會上有具有思考能力和勇於質疑的公民,能從他人的立場,不偏不倚(impartiality)地思考正義問題所在的人,正如那位前校長的陪審員所說,擔任陪審團成員,是她樂意擔當的公民責任。